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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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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须知


一、投诉受理的范围

       受理投诉事项的范围是:对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的办理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信件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转至被投诉人所在分局办理。


三、投诉内容的填写

       1.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2.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注意事项

       1.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的,不予受理。

       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举报电话:

       12366转人工服务。


相关规定: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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