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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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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563510201500031
主题分类: 税收征管信息

名称: 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临港分局,各直属税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51号)的规定,结合区局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4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5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浦东子网站《浦东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和市税企互动平台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本市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及本市补充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1);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填报时,还需按照项目名称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项目登记编号。

    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还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A109010)。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还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2)。

    对于发生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应报送《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

    (2)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即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见附件4)。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包括季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7)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通过《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打印《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告知书》的回执,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首次申报后,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更正:(1)撤销首次申报并重新正常申报(2)保留首次申报并做更正申报(可以多次)。数据库中第一条申报记录定义为正常申报,自第二条开始的申报记录,531日之前的为更正申报,之后为补充申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撤销申报的,应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撤销申报联系单》见附件5)到各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的撤销申报和重新申报。

    纳税人需更正申报的,应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到各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的更正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55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税务所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维护,确保本市居民企业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区局成立三层架构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第一层,分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由杨富勇副局长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施忠东、刘俊、吴卫港、王安良、何月鸣组成,领导小组自发文之日起成立。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层,领导小组下设立工作组,由企业所得税处的税政员和各税务所的分管所长、业务骨干组成,其职责是全面掌握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相关信息的报送等。第三层,设立处室联络员,由陈屹担任,其职责是做好汇算清缴期间区局与市局、各税务所的联络沟通工作。

    为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各税务所也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各税务所于2015315日之前上报企业所得税处。

    (2)做好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学习和培训工作。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全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区局结合局领导提出的充分利用纳税服务资源,做好政策宣传口径的标准化的要求,对内,成立贯彻落实小组采取层层递进方式进行全员培训;对外,以平台发布为主,现场解答、培训为辅,充分用好纳税服务平台,通过税企平台、税务网站、688-12366咨询电话、匡成萍工作室、纳税人学校、管理所向纳税人宣传此次修订纳税申报表的意义,认识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3)各税务所应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核自缴,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

    (4)各税务所应认真核对、确定参加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包括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户数。

    (5)各税务所应在3月底之前完成所属纳税人《告知书》、按需纸质申报表的发放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6)各税务所应做好汇算清缴专场培训的落实工作,以及通过市税企互动平台推送汇算清缴资料的宣传、提醒工作,告知纳税人网上查询的路径,通知纳税人培训场地、培训时间,使每一个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能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培训。

7)各税务所应做好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好回执的回收工作。

8)各税务所应按照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的要求,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情况、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征管信息做好全面清理和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9)审批所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事先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

各税务所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以退回并限期补正。

各税务所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各税务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申报阶段。

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章。

分支机构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应在5月底前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结清税款,因此各税务所对在沪的总机构,原则上应于4月底前完成申报,且出具分配表。

各税务所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纳税调整表各类项目计算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2)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填报,且申报的数据与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填报《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各税务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事项应认真分析,并及时提醒纳税人。

4)认真核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5)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6)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进行重新鉴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在申报阶段,市局、区局将设计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指标。各税务所在充分理解指标含义的基础上,针对指标所指向的疑点信息,及时做好分析审核工作,并督促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4、结清税款阶段。

各税务所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更正申报的纳税人),应于525日前,分批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联系单》(见附件7),送交大厅税务所进行补税开单。大厅税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单,送交各税务所。各税务所应及时将税单送交企业,确保税款在5月底前入库。如果大厅税务所在补税开单时未成功,应在联系单上注明情况,退回各税务所修改。各税务所修改完毕后,再送交大厅税务所进行补税开单。

各税务所应于5月底前将退库签报报送区局企业所得税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溢缴退库签报登记表》(见附件8)。经企业所得税处审批后,各税务所应及时到大厅税务所办理退库相关事宜,确保顺利完成退库工作。

5、总结上报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税务所应认真总结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各税务所应在615日前上报下列资料:

1)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②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从属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③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④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⑤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⑥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上海市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表》

3)《境外所得税额结转抵免管理台账》

4)《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年度清算台帐》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总台账》

6)各税务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①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和绩效分析;

  ②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③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④下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⑤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文件要求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落实情况要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地税所【2014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1号)文件要求分析。

6、后续管理阶段。各税务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自201561日起至201512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51231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4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对象覆盖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覆盖面为30%。另外,以下企业也将成为后续管理的对象:(1)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2)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10名的企业;(3)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4)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5)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有异常变化的;(6)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7)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8)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9)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等。

四、汇算清缴考核

为促进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今年将继续开展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考核。各税务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核定征收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绩效分析工作等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并参照市局绩效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评分。

五、其他事项

各税务所应对纳税人清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与企业所得税处反映与联系。在汇算清缴期间(3月、4月、5月),各税务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个月上报1篇信息。企业所得税处将不定期召开汇算清缴阶段工作交流会议,以掌握工作进度,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各税务所可紧密围绕汇缴工作,根据区局工会《关于开展劳动竞赛的操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劳动竞赛。各税务所要充分调动干部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对在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个人和好的做法应及时总结并予以宣传,并按操作办法实施一定的激励。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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