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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四月份征收期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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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423630202000027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二○二○年四月份征收期通知

  纳税人于4月24日前完成抄税,当期纳税申报、缴款期限具体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辅导期外) 4月1日至4月24日;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4月2日至4月24日(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数据反馈情况);

  (三)其他纳税人  4月1日至4月24日。

  二、注意事项

  (一)电子申报纳税人申报前应当注意其数据完整性、上期数据的准确性,如税种核定、各类资格认定、减免文书、留抵数据等;

  (二)请辅导期纳税人注意下载核定(包括待抵扣发票明细及发票稽核结果);

  (三)电子申报纳税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须同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四)纳税人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栏目完成申报缴税;

  (五)至办税大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时须提供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人员签名、盖章;

  (六)一般情况下,核定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与税款缴纳期限为同一天,特殊申报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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