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

本站热词:

二○二一年九月份征收期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10:04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纳税人于9月15日前完成抄税,当期纳税申报、缴款期限具体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除辅导期外) 9月1日至9月15日;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9月2日至9月15日(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数据反馈情况);

  3、其他纳税人  9月1日至9月15日。

  二、注意事项

  1、电子申报纳税人申报前应当注意其数据完整性、上期数据的准确性,如税种核定、各类资格认定、减免文书、留抵数据等;

  2、请辅导期纳税人注意下载核定(包括待抵扣发票明细及发票稽核结果);

  3、电子申报纳税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须同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4、纳税人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栏目完成申报缴税;

  5、至办税大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时须提供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人员签名、盖章;

  6、一般情况下,核定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与税款缴纳期限为同一天,特殊申报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