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等257户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沪普税限缴二〔2024〕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沪普税限缴二〔2024〕5号
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等257户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4年6月9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通知书缴纳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