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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2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2-12-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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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2年第11期

本期导读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为什么在税务数字账户抵扣勾选模块中查询不到发票信息?

  答:请您排除以下四种情况:

  (1)查询条件设置是否准确?

  (2)票面信息是否正确?如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等。

  (3)是否为农产品发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涉及此类凭证的,不在“抵扣勾选”-“发票”页面操作,而在与凭证对应的“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勾选抵扣功能模块操作。

  (4)是否将发票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或发票状态为已勾选?您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详情。

  如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是出口退税企业,但税务数字账户没有“出口退税勾选”功能模块?

  答:出口退税勾选功能仅对纳税人行业性质类型为“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他”的企业提供。

  如果您的企业类型为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则不属于出口退税勾选功能使用范围。


  我勾选了发票,但在统计确认界面未显示数据,怎么回事呀?

  答:您可以核对一下对应发票勾选的时间以及统计确认的时间,如果统计确认界面有数据,说明您已申请统计确认过,再勾选了该张发票。

  如遇上述情况,建议撤销统计后重新申请统计即可。(只要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统计确认可重复多次操作)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如何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即若某企业成立于2021年12月,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1)预缴申报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中选择对应的减免代码,然后在“本年累计金额”中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即可。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年度汇缴阶段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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