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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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15日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为此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三、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怎样的,应当如何鉴别?
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具体图示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四、以前印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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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采集的员工比较多,扣缴义务人要将很多人修改为非正常的状态,他可以通过导入模板方式吗?还是只能通过批量修改进行?
答:都可以的,可以选择通过导入模板的方式修改,也可以通过选中需要修改的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点击修改即可。
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出现报错提示“上一属期未按6万扣除”,该如何处理?
答:(1)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若符合一次性扣除6万政策,可以更正上一属期申报表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若不符合,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选择——确认,将员工“扣除6万减除费用”取消勾选确认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
(2)上一属期按照6万扣除:关闭错误提示,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
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审核中,纳税人是否可以撤销退税?
答:可以。
个税APP进行汇算清缴补税,超过银行限额,可以在手机APP分多次缴款吗?
答:可以,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待缴税】,点击部分缴款即可。
如何安装社保费代收客户端?
答:学校和托幼机构请登录上海税务官方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我要下载-软件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即可下载社保费代收客户端。网页上有操作指引,可根据提示完成软件安装及后续缴费操作。
如何取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据?
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如需获取个人缴费证明,可于缴费三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也可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什么金额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二)的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应该何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二)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收优惠?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