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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3-05-2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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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3年第4期

本期导读

  最新政策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最新政策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我是一户新办企业,如何申请开具发票,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后我还能开纸质发票吗?

  答:您可在办理新办企业套餐时,勾选“电子发票开具”事项,系统不再提供其他发票申请入口,默认仅核定数字化电子发票。对于已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新办纳税人,如有需求,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通过电票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 


  我是企业的开票员,现在每次开票时,均提示需要扫码,我们企业是III类企业,刷脸频率的规则是什么?

  答:现行实人认证规则如下:(1)各类纳税人刷脸时间均为24小时;(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支持24小时内自行调整频次。


  为什么纳税人开具发票后进行邮箱交付时,系统显示“发送失败!”,或是发件箱地址已经设置完成,但邮箱交付时仍提示未设置?

  答:请核实是否完成邮箱的初始化配置,登录进入【税务数字账户】主界面的【发件邮箱设置】,查看是否已配置,如未配置,请填写邮箱账号及密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主流邮箱带出其它邮箱默认配置项(包括163邮箱、QQ邮箱、126邮箱、139邮箱、搜狐邮箱),配置可修改。如非以上主流邮箱,请纳税人根据界面信息自行填写配置。

  如您已完成邮箱的初始化配置,考虑是否为授权码问题,建议重新获取邮箱客户端授权码,并复制到“邮箱交付设置”,若仍不行,建议更换发件邮箱重新尝试。 


  蓝字发票开具时,填写项目名称后为什么无法带出税率?

  答:蓝字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项目名称不会带出税率,需在输入关键字后在下拉框提供的选项中选择您需要的项目名称,或者选择已经提前维护好的项目时才会正常带出税率。若要新增项目信息,请到【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模块。


  今年办理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时间限制吗?网上办理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我公司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有一笔退税,请问这笔退税可以抵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但最近发现去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填写有误,现已完成季度申报更正,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还可以更正吗?更正又是否涉及滞纳金?

  答:可以,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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