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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3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3-09-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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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3年第8期

  本期导读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8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8月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3年8月18日

  二、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最近总局发布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如何确定政策享受顺序?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类型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我是一家新设立的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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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在政策出台前已经预缴了税款,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怎么办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时,应该如何填写备注栏起止时间信息?

  答:备注栏的起止时间应与所开具发票金额对应的租期保持一致。举例而言,甲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租不动产,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2万元。若甲公司按年收取租金24万,则开具发票金额为24万,备注栏对应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甲公司按季度收取租金,1季度收取租金6万元,则开具发票金额为6万,备注栏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同时使用数电票以及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退回当月领取的税控发票后,如何确定退回发票的额度?

  答:纳税人当月退回当月领取的税控发票(税控纸票、税控电票)时,应回调退回发票中当月领用部分已扣减的发票额度。可回退额度为发票领用时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本次回退发票数量。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如何实现扫码开票?

  答:纳税人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点击【扫码开票】功能,开票列表界面左上角会展示【基础信息二维码】和【交易信息二维码】标签页。

  其中【基础信息二维码】长期有效,购买方通过扫码该二维码填写购买信息,信息将同步显示在主页面的列表中。销售方收到购买方提交的信息后,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蓝字发票开具】-【扫码开票】,选择购买方提交的信息以及对应的发票类型、票种,录入销售方信息,填写交易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购买方填写的信息有效时限为48小时,即销售方需在48小时内开具对应发票。

  【交易信息二维码】页面分为两个功能【填写并展示二维码】和【备注信息维护】。

  销售方点击【填写并展示二维码】,填写交易内容即时生成二维码,购买方通过微信、支付宝、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提交抬头信息后即实现发票开具,并且可以查看开票状态,但需注意交易信息二维码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还可以点击【备注信息维护】,将常用的备注信息维护在二维码备注栏中。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能否查验第三方发票?

  答: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支持单张查询和批量查验。2023年7月起,已支持对第三方发票进行

  我公司收到了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应当以何种格式的文件保存入账?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规定,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我公司的银行账号信息有变化,开具数电发票时“销售方信息”中还是原账号,如何进行修改?

  答:企业的银行账号信息发生变更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先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中修改

  变更后,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销售方信息中“销方开户银行”栏次下拉框选择。

  我是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取得了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因开票有误需要红冲,应当如何办理?

  答:试点范围外的纳税人收到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需要红冲,可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是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确认单》流程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进入对应模块;

  (三)在查询结果中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进入【录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页面】,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点击【提交】按钮,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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