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

本站热词: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3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23-11-21 09:57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3年第10期

  本期导读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22日

  二、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目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可加计抵减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5%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5%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该如何享受加计抵减并填写申报表呢?

  答: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加计抵减声明。申报时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中,根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相应的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并填写在“本期发生额”;若当期存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应计算相应的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并填写在“本期调减额”。

  我公司符合条件,但未能及时加计抵减,能否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如果我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该如何享受呢?

  答: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我个人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那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我股权转让之后,应该在哪里纳税呢?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什么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三年十月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