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国税青稽公〔2018〕38号
上海增置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国税青稽检通一〔2018〕51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3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沪国税青稽检通一〔2018〕51号
上海增置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单秀龙、徐新等人,自2018年1月29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