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2013年1月30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qptax/)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80号,邮编:201799,电话:59719084,电子邮箱:qptax@shanghai.gov.cn)。
一、概述
2012年,在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关心指导下,本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紧紧围绕《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2012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以监督税收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规范和深化信息公开内容为重点,以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为目标,以服务好税收中心工作为宗旨,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职能,由主要局领导分管,一名副局长协管,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截至2012年底,本局共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3名,其中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2名。此外,在各相关部门设置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保持办公室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确保各部门涉及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二)规范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一是注重加强教育培训,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对区局领导班子和科室主要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各科室联系人员的工作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二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制度,坚持把纳税人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认真履行公开义务人的公开义务。三是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确立工作机制和流程、配置相关人员及受理窗口,完善受理、答复机制。
(三)用好载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一是优化完善税务网站,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及时发布各类税收新政策的解读说明及各类常用涉税事项的办理标准,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信息和涉税办理信息。二是用好新型公开方式,配合做好“上海税务”政务微博工作,主动公开税收工作情况。三是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四是加强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力度,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远程坐席工作机制、税企互动参与平台和手机短信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各类涉税提醒。围绕民生、经济等热点问题,定期汇编税收政策,制作各类税收政策摘要或专题政策解析。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2012年底,本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8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2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一)主动公开范围
1.税务机构职能情况。公布本局机构改革情况,发布本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能,如《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机构概况》、《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机构领导》、《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等。
2.行政许可(审批)公开情况。按月公开本局行政许可(审批)名单,包括“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等,全年共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类信息58条。
3.欠税情况。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按季度公开相应期末本局辖区内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部分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方便公众了解和使用相关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1.税务网站。及时发布各类税收新政策的解读说明及各类常用涉税事项的办理标准,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信息和涉税办理信息。本年度浏览青浦税务子网站的有766,004人次,通过青浦税务子网站查阅政府信息公开专页的有10,652人次。
2.办税服务厅。梳理和规范本局四个办税服务厅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纸质宣传资料,重新印制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南、房产行业涉税办理指南等资料,向纳税人公开、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税须知;在第一税务所专设公共查阅点接待政府信息查询和咨询窗口,及时解答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涉税问题。
3.税收宣传月。举办“服务科学发展,共话和谐税收”论坛、“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讲座,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手段,积极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在《青浦报》、《东方城乡报》等各类报刊刊登稿件8件,制作《青浦报》税务专版1期,《东方城乡报》1期,青浦区政府网站发布稿件17件,努力打造“执法公开、办税透明”的青浦税务形象。
4. 重点税源企业走访。本局组织基层税务所开展了对2,883户重点企业的实地走访,在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同时,上门宣传税收政策,并通过税企座谈、建立纳税人呼声采集联系人机制、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等方式,倾听纳税人呼声,满足纳税人合理诉求。
5. 其他渠道。全力推进互动参与平台建设,点对点税企互动发送信息3007条,点对面推送信息886条。完善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涉税提醒。在第一税务所设立公共查阅点接待政府信息查询。围绕民生、经济等热点问题,定期汇编税收政策,制作各类税收政策摘要或专题政策解析。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2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本局2012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2年度专职咨询窗口共接受市民咨询24,564次,税收咨询热线接听39,301次,网上咨询33次。本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10,652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总体来看,2012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此,2013年,本局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公开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三是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七、说明和附表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包括所有附表的数据)都仅反映2012年度的情况。
(二)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62 |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 |
95.4% |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62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0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0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它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0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0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0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0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0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9.其他 |
条 |
0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62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33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24,564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39,301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10,652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
人 |
3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