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名称: |
局长信箱 | ||
有效信件数: |
20 |
参政类: | |
举报类: |
2 | ||
申诉类: | |||
求决类: | |||
其他: |
18 | ||
回复率: |
100% | ||
其他互动信箱 | |||
名称 |
有效信件数 |
回复率 | |
1 |
网上提问 |
1117 |
100% |
2 |
网上投诉 |
221 |
100% |
3 | |||
备注: | |||
典型案例——网上信访(咨询、投诉、建议、其他)处理案例选编 | |||
案例一 | |||
编号: |
20101101 |
时间: | |
事由: |
某用户询问外资企业应从何时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处理过程与结果: |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 ||
案例二 | |||
编号: |
20101102 |
时间: | |
事由: |
用户询问纳税人在迁移过程中如何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 | ||
处理过程与结果: |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规定,纳税人收到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迁出分局办理认证事项;收到原税号其他抵扣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迁出分局报送电子数据。迁出分局应为该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至正式注销后的90天。 纳税人收到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到迁入分局办理认证;收到的新税号其他抵扣凭证,应向迁入分局报送电子数据。用户对及时得到回复表示感谢。 | ||
案例三 | |||
编号: |
时间: |
20101103 | |
事由: |
某用户询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询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 ||
处理过程与结果: |
咨询人员告知:出口商品退税率的查询可在上海税务网站首页《咨询服务》频道《查询服务》栏目下《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中查询。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满意。 | ||
案例四 | |||
编号: |
20101104 |
时间: | |
事由: |
某用户询问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会有什么后果? | ||
处理过程与结果: |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 ||
案例五 | |||
编号: |
20101105 |
时间: | |
事由: |
某用户来电询问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使用税率? | ||
处理过程与结果: |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7)3号】(国税函〔2007〕872号)的规定: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 ||
其他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