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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2010年8月)

发布时间:2011-01-0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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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名称:

局长信箱

有效信件数:

16

参政类:

 

举报类:

3

申诉类:

 

求决类:

 

其他:

13

回复率:

100%

 

其他互动信箱

 

名称

有效信件数

回复率

1

网上提问

946

100%

2

网上投诉

198

100%

3

 

 

 

备注:

 

 

 

典型案例——网上信访(咨询、投诉、建议、其他)处理案例选编

案例一

编号:

 

时间:

 

事由:

用户来电询问企业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损失如何认定?

处理过程与结果: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1号)(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满意。

案例二

编号:

 

时间:

 

事由:

某用户询问该公司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处理过程与结果: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案例三

编号:

 

时间:

 

事由:

某用户来电询问个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如何纳税?

处理过程与结果:

咨询人员告知: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个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同时以实缴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5%、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的规定,个人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等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应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案例四

编号:

 

时间:

 

事由:

某用户询问,归国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已享受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现准备将该车出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处理过程与结果: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计算方法为: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满意。

案例五

编号:

 

时间:

 

事由:

某企业询问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电影票房收入能否扣除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后计征营业税?

处理过程与结果: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31号)(财税〔2010〕16号)的规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其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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