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局长信箱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2010年5月)

发布时间:2011-01-03 15:18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领导信箱名称:

局长信箱

有效信件数:

25

参政类:

 

举报类:

5

申诉类:

 

求决类:

2

其他:

18

回复率:

100%

 

其他互动信箱

 

名称

有效信件数

回复率

1

网上提问

718

100%

2

网上投诉

231

100%

3

 

 

 

备注:

 

 

 

典型案例——网上信访(咨询、投诉、建议、其他)处理案例选编

案例一

编号:

20100501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某用户询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咨询人员及时对该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案例二

编号:

20100502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某用户询问外地车籍车辆在上海购买交强险时已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在外地验车时是否要重复缴纳车船税呢?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满意。

案例三

编号:

 

时间:

20100503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用户询问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际〔2010〕17号)(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的规定,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用户对及时得到回复表示感谢。

案例四

编号:

20100504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某企业是一专营出口的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遗失了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电询问该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咨询人员及时对该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案例五

编号:

20100505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某用户询问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如何划分其境内外收入?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际〔2010〕17号)(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的规定,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满意。

其他典型案例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