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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2010年3月)

发布时间:2011-01-0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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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名称:

局长信箱

有效信件数:

21

参政类:

 

举报类:

4

申诉类:

 

求决类:

 

其他:

17

回复率:

100%

 

其他互动信箱

 

名称

有效信件数

回复率

1

网上提问

937

100%

2

网上投诉

207

100%

3

 

 

 

备注:

 

 

 

典型案例——网上信访(咨询、投诉、建议、其他)处理案例选编

案例一

编号:

20100301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用户来电询问购买车辆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有何税收优惠政策?咨询人员告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54号】的规定,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案例二

编号:

20100302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某用户询问新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完全到位,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咨询人员及时对该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户表示理解。

案例三

编号:

 

时间:

20100303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用户询问通过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后应如何取得完税证明?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10日后(法定节假日顺延),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其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车船籍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用户对及时得到回复表示感谢。

案例四

编号:

20100304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某用户询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感谢。

案例五

编号:

20100305

时间:

 

事由: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用户询问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年金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员告知: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1号)(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向用户解释后,用户表示了解。

其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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