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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减免

发布时间:2015-05-1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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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3、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4、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

  5、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7、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8、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9、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0、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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