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税务分局

本站热词:

关于2月1日起正式实行实名办税的友情提醒

发布时间:2018-01-26 10:18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实名办税事项。前期未按要求采集实名信息的纳税人,需在办理涉税事项前完成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所需材料参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3号《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针对存量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

  发票领用

  随着实名办税的深入推进,事项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资料要求

  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涉及的其他资料不变。

  三、办税流程

  实名办税业务流程是在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对实名信息的具体应用,需实现对“人证”合一的验证,并将涉税业务信息绑定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存储。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叫号机取号

  2.影像识别

  窗口人员将通过高拍设备采集办税人员当前影像信息,系统依据当前办税人员影像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进行人证比对,验证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通过验证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验证的,需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然后再受理业务。

  3.确认绑定关系

  服务窗口将依据办税人员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绑定关系,绑定关系有效的继续办理业务;绑定关系失效的,应在身份信息采集后进行企业绑定,再办理涉税事项。

  请纳税人充分知晓实名办税的相关内容,对于您对实名办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2018年1月25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