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实名办税事项。前期未按要求采集实名信息的纳税人,需在办理涉税事项前完成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所需材料参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3号《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针对存量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
发票领用
随着实名办税的深入推进,事项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资料要求
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涉及的其他资料不变。
三、办税流程
实名办税业务流程是在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对实名信息的具体应用,需实现对“人证”合一的验证,并将涉税业务信息绑定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存储。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叫号机取号
2.影像识别
窗口人员将通过高拍设备采集办税人员当前影像信息,系统依据当前办税人员影像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进行人证比对,验证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通过验证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验证的,需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然后再受理业务。
3.确认绑定关系
服务窗口将依据办税人员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绑定关系,绑定关系有效的继续办理业务;绑定关系失效的,应在身份信息采集后进行企业绑定,再办理涉税事项。
请纳税人充分知晓实名办税的相关内容,对于您对实名办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