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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记录》自助打印

发布时间:2019-09-2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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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7333756860201900005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纳税记录》自助打印

  办税服务厅窗口开具

  一、本人办理: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委托代办:需携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自助办税终端自行开具

  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首先进入自助办税终端首页面,点击“凭证业务”功能按钮:

  第二步:系统进入以下业务选择界面,点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功能按钮:

  

  

  第三步:系统进入以下界面,进行二维码登陆操作,请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授权:

  

  

  第四步:打开手机端 “个人所得税”APP:

  

  

  第五步:进入APP后,需登录本人账号。先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再点击左上角“登录/注册”,进行登录:

  

  

  第六步:打开“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对本次开具申请信息进行授权:

  

  

  

  

  

  第七步:授权后,在ARM机(自助办税终端)上会自动进入打印起止日期选择界面:

  

  

  第八步:选择起止日期后,点击“确定”按钮:

  

  

  第九步:确认本人《纳税记录》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打印”按钮:

  

  

  

  

  

  注意:如长时间不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登录”二维码,二维码将会过期。过期后可在提示界面点击“确定”按钮,重新获取二维码:

  

  

  

  说明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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