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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4-03-11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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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4-03-11 09:57

  留言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留言内容:我公司2023年度经营亏损,可以不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答复时间:2024-03-11 13:3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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