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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业务税务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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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主体

  C公司

  二、事项描述

  C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已裁定受理C公司破产清算案。C公司拟以名下不动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纳入重整出资范围的不动产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至今。C公司认为,该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适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对于C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变更行为,可按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对于C公司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同时要求C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材料。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2〕2号);

  3.《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6〕129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7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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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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