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