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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及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2010-04-0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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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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