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本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8列“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纳税人姓名、证件等基本信息。
(1)第2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第3列“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3)第4列“身份证件类型”: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人员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身份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外国护照”。
(4)第5~6列“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第7列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者地区。
2.第8~12列“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
(1)第8列 “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者“其他”。
(2)第9~12列 “职务”“学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其中,当第9列 “类型”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者“证券经纪人”时,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或者解除相应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日期。
3.第13~17列“联系方式”:
(1)第13列“手机号码”: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手机号码。
(2)第14~16列“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联系地址,按以下格式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3)第17列“电子邮箱”:填写有效的电子邮箱。
4.第18~19列“银行账户”:填写个人境内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5.第20~21列“投资信息”:纳税人为扣缴单位的股东、投资者的,填写本栏。
6.第22~23列“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残疾、孤老、烈属”情况的,填写本栏。
7.第24~28列“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纳税人为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填写本栏。
(1)第24列“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第26~27列“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第28列“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包括“任职受雇”“提供临时劳务”“转让财产”“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其他”。如有多项事由的,应同时填写。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