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地税崇稽公告〔2015〕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上海灵诺物资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310230738101465)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地税崇稽处〔2012〕16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崇稽罚一〔2012〕140)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可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书面文本。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鼓浪屿路1000弄280号2213室;
联系电话:69617139;联系人:陆劲峰。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
2015年9月 1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地税崇稽处〔2012〕164号
上海灵诺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8月8日 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与金银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金额1,000万元)未缴纳印花税。
2、你公司原注册资金50万元,由章齐明、何碧清各出资25万元,各占50%的股份。2010年8月3日,按照转让协议,公司原法人代表章齐明将所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原出资额25万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孝定;何碧清将所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原出资额20万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孝定、将其余10%(原出资额5万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新静。
股权转让时,企业净资产1,675,326.70元(实收资本500,000元+资本公积231,792元+未分配利润943,534.70元)。
你企业变更投资人(2010为年8月由章齐明、何碧清变更为郑孝定、叶新静)、增加注册资金(2010年9月由50万元增加至1,050万元),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收益方面的个人所得税。
(二)收集的相关证据:
1、有关报表、申报表、凭证、合同。
2、询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未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10,000,000元,补印花税10,000,000*0.005%=500元。
对企业股权转让让,按规定新股东应代扣代缴该笔股权转让的有关个人所得税。
企业相关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属“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三(一)款“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章齐明等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235,065.34元(1,175,326.70*20%)补扣或补收(其中章齐明1,175,326.70*50%*20%=117,532.67元、何碧清1,175,326.70*50%*20%=117,532.67元),补个人所得税235,065.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崇明县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地税崇稽罚一〔2012〕140号
上海灵诺物资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税务检查,对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与金银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金额1,000万元)未缴纳印花税。
(二)收集的相关证据:
1、有关报表、申报表、凭证、合同。
2、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一)查补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对该企业未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10,000,000元,补印花税10,000,000*0.005%=500元。
(二)税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少申报的税款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印花税罚款500*50%=2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61.3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崇明县税务局第十税务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