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怀春(身份证号340121********7915)等1287名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沪崇税限改[2024]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沪崇税限改〔2024〕5号
高怀春(身份证号340121********7915)等1287名纳税人:
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详见附件:未申报个人明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于2024年6月30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三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四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五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六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七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八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十九税务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