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4 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
姓名 | 联系地址 | 电话 | ||||||||
1 | 沪奉税委〔 2023 〕1 号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政府代征点1 | 谢刚 | 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古华南区620号 | 67119596 | 南桥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 | 2024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法定 |
2 | 沪 奉税委〔 2023 〕2 号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政府代征点2 | 谢刚 | 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古华南区620号 | 67119596 | 南桥镇区域内私房出租 | 2024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法定 |
3 | 沪 奉税委〔 2023 〕3 号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政府代征点3 | 谢刚 | 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28号 | 67119596 | 南桥镇指定区域内个体工商户 | 2024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