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3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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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书号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
委托代征范围 |
终止日期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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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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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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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政府代征点1 |
谢刚 |
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古华南区620号 |
2024年4月23日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按规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规定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税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税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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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 奉税委〔 2023 〕3 号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政府代征点3 |
谢刚 |
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28号 |
南桥镇指定区域内个体工商户 |
2024年4月23日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按规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规定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税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税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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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24年4月23日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