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时间:
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0年5月8日-6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0年5月6日-6月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公众参与的范围:社会公众。
(三)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
1.有市民提出: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情形已有规定,建立“首违不罚”清单是否反而限制了纳税人的权益。
2.有市民对文件的文字、格式提出了修改建议。
(四)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根据市民意见,公告文本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属于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首违不罚”清单规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赋权行政机关视违法情形自由裁量作出可以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事项。“首违不罚”清单对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弹性,对纳税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并主动纠正的,明确不予处罚,让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轻微违法有了容错和纠正的机会,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公告采纳了对文件文本进行规范和完善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