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巴巴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69户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沪闵税限缴二[2024]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2024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
沪闵税限缴二[2024]4号
巴巴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69户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4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通知书缴纳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二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