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和强化责任,我局于201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内设机构和税务所的建制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原第十三税务所、第十四税务所、第十五税务所建制,原第十一税务所更名为第九税务所,原第十三税务所更名为第十一税务所,原第十四税务所更名为第五税务所,原第十五税务所更名为第三税务所。
二、原监察科更名为监察室;原财务科更名为财务管理科;原计划统计科更名为收入核算科;撤销原税政管理科,设立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撤销原稽征管理科,设立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
三、调整部分科室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其他部门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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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办公地点(室号) |
联系电话(总机52564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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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541、539 |
5512、5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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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 |
537、520 |
5511、5537、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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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
516、519、329 |
5588、5569、557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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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科 |
553、555、532 |
5534、5507、5508、5541、5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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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科 |
551、528、530 |
5521、5538、5528、5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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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科 |
543、522、524、526 |
5516、5522、5524、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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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核算科 |
549、545、547 |
5540、5515、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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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科 |
535、518、527 |
5510、5502、5501 |
普陀区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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