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21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1〕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提交资料

  增值税即征即退:

  1.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办理条件

  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化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中断点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剧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境内设立;(二)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八)企业产权明晰,守法经营。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增值税政策: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优惠内容

  1.关于增值税。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关于营业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4.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具体商品清单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附件《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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