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9〕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1.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向科技部门提交)
详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9〕4号)相关要求
2.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 ,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企业所得税: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