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征收后,保障金的征缴基数和计算方式是否有变化
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因此,税务部门征收后,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规定,保障金征缴基数和计算方式沿用本市现行做法,并增加了分档征收的优惠。
三、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申报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公告》相关内容见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hdpf.org.cn/xbjyzx/xbjyzx/)
四、保障金的应缴费额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规定,本市税务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应缴费额,并及时提供税务部门。
五、保障金的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申报缴纳保障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符合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条件的企业无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网上申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或登录eTax@SH3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申报。
(二)上门申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提供“免填单”服务,由用人单位核对“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本期应补(退)费额”等核定信息无误后,完成保障金申报、缴费。
六、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保障金的缴费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不再采用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委托收款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联在线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或第三方缴税。在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的,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银行端查询缴税。
七、保障金应征费额的异议处理
本市税务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确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用人单位对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产生异议,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产生异议的,应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咨询。税务部门将根据重新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八、保障金的多缴退费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职工信息或减免申请不及时、不准确造成的多缴,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费;
税务系统处理等原因造成误收的,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
九、保障金的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咨询方式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请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办税地图—选择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查看;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等方面问题可咨询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请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hdpf.org.cn/xbjyzx/xbjyzx/)“关于申报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公告”查看。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基数、上年度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上海人社咨询热线12333或市社保中心各分中心。市社保中心各分中心地址及电话,请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sh.gov.cn/)“便民服务—电子地图”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