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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366”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6-02-2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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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服务本市“十五五”良好开局,助力构建“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市税务局梳理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43项,形成上海市“2366”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相关产业企业对照享受优惠。

  一、两大基础产业

  (一)先进制造业

  1.一般性规定

  1.1增值税

  1.1.1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1.1.2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1.2企业所得税

  1.2.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2.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1.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2.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5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内容:制造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1.2.6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二)现代服务业

  1.一般性规定

  1.1增值税

  1.1.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1.2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1.2企业所得税

  1.2.1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1.2.3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内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1.2.4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1.2.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专项优惠

  2.1增值税

  2.1.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2企业所得税

  2.2.1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2.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三大先导产业

  1.一般性规定

  1.1增值税

  1.1.1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1.2企业所得税

  1.2.1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1.2.2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2.3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1.2.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2.5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2.专项优惠

  2.1增值税

  2.1.1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1.2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2.1.3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2企业所得税

  2.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

  政策内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六大重点及未来产业

  1.一般性规定

  1.1增值税

  1.1.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2企业所得税

  1.2.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2.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2.3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2.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1.2.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专项优惠

  2.1增值税

  2.1.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2.1.2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1.3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减征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2企业所得税

  2.2.1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2.2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3.1民航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以及大型客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3.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文件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财发〔2024〕10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2.4附加税费

  2.4.1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0]27号)

  2.5车辆购置税

  2.5.1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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