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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