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