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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0-04-0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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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39号】【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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