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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04-0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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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7号】【国税函(2009)20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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