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0-04-01 14:36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