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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发布时间:2010-04-0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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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消了两项政策。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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