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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一套自动控制机床的软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进软件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10-04-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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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上述企业购进软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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