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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热点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11-0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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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社保费划转政策是否有变化,划转前未缴纳社保费要补缴如何处理?

  答:此次社保费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措施,稳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本市社保费划转采用“核定征收”模式,对于划转前未缴的社保费,如需缴纳应先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核定手续,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征收。

  2.社保征期如何确定?逾期是否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的费率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希望税务部门可以继续寄送“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答:为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高缴费人获知缴费金额的时效性,上海税务提供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等互联网渠道查询和下载缴费通知书。欢迎您的使用,感谢您的支持。

  4、个别企业反馈查询的缴费通知书中部分险种缺失。

  答:如缴费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减免优惠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前缴费通知书中暂不显示工伤保险的险种信息。

  5、企业缴费方式为自动申报,但在批量扣款时间前已经做了自行申报操作,批扣时是否会重复扣款?

  答:对于缴费方式选择为“自动申报”(即扣款方式)的用人单位,如在当月批量扣款开始前已自行申报缴费,批量扣款时将不会重复扣款。

  6、对于总分公司,分公司需自行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

  答:总分公司须在人社部门分别办理参保,按人社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操作,在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登记,即可实现分公司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7、企业的社保费和税收不在同一个区缴纳,若需核定社保费,要去到哪个区办理?

  答:企业如需办理社保费核定相关业务,请至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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