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反向开具“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答:(1)登录【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2)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
(3)选择【发票种类】,并在【特定业务】下拉框中,选择“报废产品收购”。
(4)进入开票页面,在销售方信息处,填写自然人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即输入其身份证号码)。
温馨提示:保存好转账支付凭证备查。
在项目名称处,输入回收的具体报废产品名称、单位、金额等,选择适用的税率,点击发票开具。
(5)点击发票开具,查看提示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继续开票。
(6)显示“开票成功”,即完成开票。
2.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已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3.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4.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5.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6.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