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见附件)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布办理渠道,规范办理流程,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调价窗口期 |
调价周期天数 |
汽油89# |
柴油0# |
天 |
元/吨 |
元/吨 | |
2020年11月6日~11月19日 |
14 |
15 |
15 |
备注:上述金额为低于调控下限国内成品油价格应调未调金额,含13%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