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本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可到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