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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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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发〔2017〕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2017-12-18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70014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本市将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适时依法对本市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二、各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排污费的清理政策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排污费制度的同步调整工作;各区税务、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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