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参见:《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执行。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