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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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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函〔2017〕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7-01-24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70002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精神,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负责人统一协调负责分管区域内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总体工作,两级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具体工作。各征管分局要深入调研,根据纳税人需求,精心谋划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和其他移动APP等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前期已对上年度查账征收企业全面推送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上年度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100%进行政策培训,对上年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十位企业上门了解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建立和核算情况并予以指导。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各征管分局要想方设法,多渠道了解今年新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情况,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落实工作,对掌握的今年可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建立和核算要求进行全面辅导,确保做到应知尽知。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各征管分局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征管分局一般应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四、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各征管分局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征管分局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的同时,指导企业按政策要求建账建制、准备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并积极运用已与科技部门建立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五、加强督导检查,加大落实力度。各征管分局应组织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市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征管分局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如宣传举措、辅导建账情况、落实成效等)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以确保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六、做好政策评估,强化效应分析。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征管分局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如取得专利情况、对企业发展促进作用等),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并在7月20日前,上报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及数据。风险核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5〕59号)规定办理。对于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并研究解决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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