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07-29 17:0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广大纳税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要求,本市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实现了税务登记制度的历史性突破。该创新服务举措实施半年来,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该《公告》是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基础上,根据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和服务纳税人的原则,明确了征纳双方在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中的权力、义务关系,规范和简化了业务流程,统一了表证单书和信息采集标准。

  同时,发布该《公告》也有利于各区县税务机关会同本区域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在自动赋码业务中建立长效的横向沟通联动机制,为升级改造市、区两级并联审批系统提供政策依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准入门槛

  税务开业登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审核”转变为“纳税人无须提交材料,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传递的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并发布税务登记证”。

  (二)简化业务流程

  根据《公告》,自动赋码进一步缩短和简化了原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业务中税务办证环节,数据采集、比对、审核、赋码均由信息系统自动完成。

  (三)统一应急处理

  《公告》根据“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应对数据交互异常时的操作。

  (四)规范后续管理

  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常用办税事项告知、税种及发票核定、办税操作辅导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查询税务登记信息。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市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及跨区工商登记的本市分支机构之外,经并联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经并联审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4年12月15日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