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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发布时间:2009-04-0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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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现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依法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包括外埠在沪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纳税人于即日起至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所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受理办法由主管税务所另行通知)。

  三、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提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A类或B类)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或通过徐税网站(http://sw.xh.sh.cn)下载。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缺少以上任何报表的企业应另行书面说明。

  (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指相关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仅适用于查帐征收居民企业和按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所属期为2008年度实际季度已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部分)。

  (2)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3)未能提供市、区劳动部门审核确认的工资增长情况的企业,应提供工资合理性的书面说明。

  (4)2008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减免税通知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有财产损失的,总机构汇缴时应提供经分支机构税务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确认的相关证明文件。

  (6)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未并入总机构汇缴而单独就地汇缴产生的亏损,总机构可用当年汇总合并纳税的利润予以弥补,此类总机构应提供其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汇算清缴表。

  (7)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提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并提供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说明、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08年为小型微利企业,申请09年暂核为小型微利企业)。

  (8)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中对开发项目完工结转利润的,应提供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或说明。(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31号)

  (9)2008年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和《200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0)涉及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和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资料。

  (11)总机构应报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注:凡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非居民企业应提供:

  1、按实申报方式下: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及其附表

  (2)所属期为2008年度实际季度已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3)其他资料提供同以上查帐征收居民企业(3)——(11)的资料一致。

  2、核定征收方式下: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所属期为2008年度实际季度已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3)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

  3、免税和不予征税方式下:

  《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在华从事工作报告表》

  四、特别事项提示

  1、年度申报前,应做好免税收入、免税所得等汇缴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申请报批工作,特别是:

  (1)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备案;

  (2)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包括立项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且2008年项目仍在继续的,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予以重新立项。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至六、九、十六所办理;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备案。

  2、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文件(沪国税所[2009]24号)要求,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六、九、十六所重新申请办理税前扣除的资格认定。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于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所办理2009年预核定的申请。

  五、企业申报后,经税务人员审核应予以补征税款的,企业必须在申

  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等同于补税金额的款项及时解入纳税专户内,由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后统一划缴国库。

  企业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时(最迟于2009年6月20日前)到征收大厅

  28号窗口索取缴款书回执联。

  六、企业申报后需要退税的,经税务人员审核,由税务机关划入纳税专户内。纳税人必须提供正确、详细的银行帐号。退税单回执联由银行返回企业。

  七、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八、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

  九、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十、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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